葉謝鄧律師行
YIP, TSE & 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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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託(Trust)的利和弊
設立生前信託(trust)的利和弊
利:
避免法庭認證之手續,昂貴花費及防止遺產長期凍結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遺產
有隱密性,遺產資料不會像遺囑一樣成為公共記錄
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
在設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斷能力時,不須經由認證法庭指派資產管理者(manager)
具伸縮性,設立人可依需要隨時增加資產,及設立“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務時代為處理
非常不易反駁爭辯,促進家族安定和諧
弊:
設立時須經過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家族財務計劃、稅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資產移轉入信託的手續比較繁複
設立費用可能比前二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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