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信託基金和離岸信託基金

信託、信託基金和離岸信託基金

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二零零四年七月《遺產稅檢討諮詢文件》曾經引述:“遺產稅是不公平的稅項, 因為有關人士可透過成立離岸信託輕易逃稅,當局只能向那些不能負擔稅務顧問費用以避稅的人士成功徵稅。”
  • 一直以來,信託基金被視作有錢人的專利,身家要有過億,這實際上是個假像,我們遇過不少的信託基金,立託人的身家只有1千多萬,身家即使是千多萬,已有充份的理由要成立信託基金,原因便是合法避免遺產稅,如果以1千零五十萬元計,死後要交的遺產稅是一百五十七萬五千元($10,500,000 x 15%)。
  • 理論上,遺產稅屬「自願性」,原因是任何人可以合法地於在生時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如果死者在生時,花點功夫,就自己的財產稍作安排,確實是可以合法地免除這一百五十多萬的遺產稅,絕對值得和可行。
  • 一些信託基金是屬於discretionary trust,即使立託人是受益人,其信託利益不屬於名下財產,即使不幸生意失敗而破產,也無須將資產交付債權人作償債用。
  • 同樣,立託人如果對子女不信任,恐怕他/她「敗家」或被人騙財,亦因此可免遭殃,此因信託財產不是子女名下,子女無權處置(如出售、轉名、送贈或加名),可保家產安全。
  • 基金的收入(如租金、利息和股息)可用來供養配偶和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無須擔心衣、食、住、行的生活上基本需要。
  • 基金於成立後可以即時運作,這點不同於遺囑,無須等候立託人過世。即使立託人過世,基金仍可如常運作,全無影響,不會像只有遺囑的情況下,資產必須繳付遺產稅和取得承辦書後,才可以處理(如出售或轉名)。
  • 信託財產可隨時間不斷加大或注入,文件無須作出變動。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的影響:

若一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

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設立時須經過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家族財務計劃、稅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資產移轉入信託的手續比較繁複 ,設立費用可能比前二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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