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授權書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社會人口老化,癡呆(失智)症個案漸多,持久授權書尤其重要。

授權人與受權人的法律要求(香港持久授權書)

根據 《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Enduring Powers of Attorney Ordinance, Cap. 501) , 訂立持久授權書的授權人( Donor )及受權人( Attorney )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條件, 以確保授權文件有效並具法律效力。

授權人(Donor)

授權人必須:

  • 在持久授權書中明確列出受權人可處理的具體事宜、資產或財務事項;
  • 一名註冊醫生一名香港律師 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以確保精神行為能力及文件合法性。

授權人可以:

  • 委任多位受權人,以便彼此協助或監察,並決定其行事方式為「 共同行事 」或「 共同及各別行事 」;
  • 對受權人的權限附加任何限制或條件;
  • 選擇持久授權書於特定日期或事件發生時方可生效;
  • 要求受權人於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前,通知自己、未參與註冊的其他受權人或最多兩名指定人士。

授權人不可以:

  • 概括地授予受權人權力;
  • 在表格內留空必須填寫或刪除的段落。

若授權人未按規定訂明事項或填寫完整文件,該 持久授權書將視為無效

受權人(Attorney)

受權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 18 歲的個人;
  • 沒有破產紀錄;
  • 具備精神行為能力;
  • 專業信託法團亦可擔任受權人。

授權人應選擇信任、誠實且具責任感的人作為受權人, 以確保日後在授權人喪失行為能力時,其財務事務可獲妥善管理。 葉謝鄧律師行(Yip Tse Tang Solicitors & Notaries) 提供專業法律協助,協助客戶正確擬定並簽署持久授權書,確保文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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