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授權書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社會人口老化,癡呆(失智)症個案漸多,持久授權書尤其重要。

一般授權書與持久授權書的分別(香港法例)

一般授權書(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 在授權人 ( Donor of the power )喪失 精神行為能力 時, 將立即失去效力。這意味著一旦授權人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喪失判斷能力, 其授權的法律效力將不再存在。

相反, 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簡稱 EPA) 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仍然有效,並「持久」地賦予受權人( Attorney ) 權力,代表授權人繼續處理其財政及日常財務事務。

根據 《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Enduring Powers of Attorney Ordinance, Cap. 501) , 授權人(Donor)可於精神上仍有行為能力時,委任受權人(Attorney)處理其財務事項。 當授權人日後因癡呆(失智)、腦退化症或其他情況喪失精神能力時, 持久授權書將繼續有效,確保其財務可由信任的人代為管理。

隨著社會人口老化及癡呆症個案增加, 持久授權書的重要性日益提高 , 能有效避免家人爭產、資產凍結或無法處理銀行事務的情況發生。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好處

  • 在授權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仍具法律效力。
  • 確保資產與財務由信任的受權人管理,減少爭議。
  • 避免日後需要申請監護令或監護委員會批准。
  • 授權過程受律師及註冊醫生共同見證,保障法律效力。

葉謝鄧律師行(Yip Tse Tang Solicitors & Notaries) 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協助客戶訂立持久授權書及一般授權書, 確保所有法律程序符合香港法例,保障您及家人的長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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