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簽署及見證
除遺囑條例另有規定外,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以上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