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簽署及見證

遺囑的簽署及見證

除遺囑條例另有規定外,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1.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2.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3.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4.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以上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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